电子病历应用等级评价咨询、规划、建设、评级支持服务

电子病历评级
电子病历评级

2018年12月7日最新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方法及评价标准》正式发布。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制度要求各级卫健委积极推进,具体目标是:2019年所有三级医院分级评价达到3级以上,2020年所有三级医院分级评价达到4级以上,二级医院分级评价达到3级以上。从政策中,我们可以看出:

一、不断加强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

这意味着一方面医院和电子病历系统供应商需要进一步完善自身电子病历信息化系统,从而充分发挥临床诊疗决策支持功能,实现诊疗服务环节全覆盖,到2020年,三级医院要实现院内各诊疗环节信息互联互通,达到医院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4级水平,由院内任一部门任一终端登入,均能按照权限调阅相关诊疗环节的信息。建立紧密型医联体的,应当实现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电子病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另一方面,该政策的执行也是为了将来医院信息系统能够顺利的接入国家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做铺垫,根据《健康中国2030》政策中指出后半段要实现医疗健康大数据应用就必须设计好“基层医疗健康系统”才能生成“医疗健康数据”而后并入国家医疗健康大数据平台。

二、提高对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该政策包含两方面内容附件。分别是附件一是《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电子病历评价管理办法)、附件二《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电子病历评价标准)。

附件一《电子病历评价管理办法》的内容,共15条,我们重点摘录一些内容分享。

1.总基调:是围绕“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信息化建设”这个总基调制定该办法。

2.适用范围: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所有机构及相关医疗机构。

3.工作原则:“政府引导、免费实施、客观公正、安全规范”

评价:重点是免费,否则影响评价公平公正,JCI 实施要收费呀

4.评价平台:分级评价工作通过“电子病历系统分级评价平台”进行。

4.1 医院自行登陆评价平台填数据,平台出局自评报告(含自评等级和得分)

4.2自评等级0-4级有省卫健委审核后生效,自评等级为5级及以上的省卫健委初审国家卫健委复核后生效。

4.3 评价工作期为一年,评价结果反应其参评周期内的EMR应用水平。间隔超2年未参加评价的需先通过原级别评价后申请更高级别评价。

评价:这意味着每年都要评价。

5.已过2011年《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方法及标准(试行)》要求5级以上的,可在已经获评基础上申请更高级别。

6.加强信息安全管理,防止数据信息泄漏。

附件二《电子病历评价标准》部分内容分享。

1.评价目的:

1.1 国家层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

1.2 医疗机构层面:明确电子病历系统各发展阶段应当实现的功能。

1.3电子病历系统开发商层面:引导电子病历系统开发朝着功能实用、信息共享、更趋智能化方向发展,使之成为医院提升医疗质量与安全的有力工具。

2.评价对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3.评价分级:9个等级,分局部和整体要求,如下:

评价:比上一个版本多了8级,关注自身医疗健康数据指标的同时还需要关注行业的数据对比校对。

4.评价方法

定量评分、整体分级的方法。

5.评价标准

三、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工作机制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将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列为重点工作任务,将其作为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抓手,强化电子病历在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核心地位,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持续深入推进有关工作。医疗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医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统筹负责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协调信息技术部门、临床科室、药学部门、医技科室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等其他部门,加强管理与质量控制,确保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服务临床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临床科室、药学部门、医技科室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等其他部门要以服务临床为导向,以病人为中心,结合工作实际,提出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需求,并在应用信息系统过程中不断改进和完善需求;信息技术部门要建立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根据需求,加强系统开发、维护、运行和技术支持。

总的来说,医院通过加强对电子病历的管理和建设,探索建立健全智慧医院标准、管理规范和质量控制方式方法,发挥互联网、大数据、云存储、云计算、区块链、机器人等有关技术在医疗管理工作中的优势,逐步使患者在就诊过程中享受到更智能、更高效、更便捷、更安全、更富有人性化的个体化诊疗。

联盟具有完整的医院智慧医疗解决方案,能提供电子病历应用等级评价咨询、规划、建设、评级支持服务,帮助医院顺利过级。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管理研究所关于2021年度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高级别医疗机构结果公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20 

   国卫医研函〔2022〕74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电子病历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规程》中的程序要求,现将2021年度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五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拟定名单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公示期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2年7月28日止。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于工作时间与我所联系。联系电话:010-81138605,81138609。

附件:2021年度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高级别医疗机构结果公示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管理研究所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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